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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2阅读次数:

各科室:

现将《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020325

 

 

 

 

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广大患者群众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所有科室和部门。

二、释义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等,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职责任务

(一)医院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各分管院领导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三)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及所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四)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五)每位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四、隐患的预防与排查

各科室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和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一)排查内容:包括环境安全、基建项目安全、治安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后勤保障安全、应急保障安全、医疗安全(含医疗、护理、院感、教学、传染病管理等)等等。

(二)排查方式:可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三)排查频率:岗位员工每班排查;科室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主管职能部门每月对所管辖区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院部每季度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开展全院大检查。

五、隐患的报告与整改

(一)医院的每一位员工均有发现、报告和处置(能力范围内)安全隐患的义务。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报告责任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责任科室要及时、妥善处理,主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科室隐患整改治理的指导和监督,质管办会同督查办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确保隐患整改治理的落实。

(二)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自行排查出重大、突出、涉及面广等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向质管办和分管院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或整改方案呈报院部审批后组织开展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将整改治理的进度、效果等报送至质管办,质管办联合督查办对整改治理效果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

(三)在全院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由质管办汇总后分别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按照轻重缓急和解决的难易程度,能够在短时间内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治理;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长时间分段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治理方案呈报院部审批后,组织开展隐患整改治理。整改治理情况原则上一周内要向质管办反馈,短时间内未能整改的,应于每月10日前将整改治理的进度、效果等报送至质管办,质管办联合督查办监督检查整改效果。

(四)主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管辖区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治,建立建全工作台帐,对已经整改治理完毕的隐患要贯彻落实核销制;对需要长时间分段整治理的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各科室(部门)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查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或警示标志,必要时暂停作业或者停产。

(六)医院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防范。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全院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财务部门要将医院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预算,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安全隐患并落实到位。

六、奖惩

(一)年终设优秀安全生产集体奖,对安全教育与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到位整改有力等成绩突出的科室予以表彰奖励。

(二)年终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反复多次(3次及以上)存在同一安全隐患问题且整改不力的科室,视问题影响轻重,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科室及科室负责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将科室安全生产工作与年度评优评先挂钩。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科室,取消事故主要责任人、责任科室及科室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因工作过失,发生重大事故、纠纷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责任科室和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并按相关规章制度等给予相应处罚,必要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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