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2021年职工医保宣传资料
一、参保范围。本市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
二、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灵活就业人员以60%为缴费基数。
三、缴费比例。参保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率的10%缴纳。
四、个人帐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0%配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上年度领取养老金或退休费金额的3.5%配置。
五、医保待遇项目。门诊医疗待遇(用个人账户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待遇、急诊留观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和生育待遇。
六、个人账户可支付的项目。(一)门(急)诊医疗费、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及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二)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三)购买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四)家庭其他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五)挂号费、近视眼矫形术、洁牙、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复制片费、图文报告费、煎药费。
七、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患有冠心病等29种之一或多病种的参保人员,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认定并办理门诊慢性病治疗卡后,可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备案的,可选择市外3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慢性病门诊规定的医疗费可获得医保报销待遇。
八、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经确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含2个病种以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医保报销70%,退休人员医保报销75%。报销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九、门诊特殊慢性病最高报销限额。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的支付限额为5500元;精神病(限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的支付限额为6000元;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支付限额为85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支付限额为250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不设起付线,支付限额与住院限额合并计算,在职和退休报销比例均为80%。
十、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待遇。在门诊进行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在职人员医保报销70%、退休人员医保报销75%。
十一、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单价800元以下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批; 单价800元以上的,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十二、 急诊留观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医疗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十三 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床位费由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最高为30元/床·日。
十四、住院报销比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分担支付如下表。
医药费类别 |
在职人员 |
退休人员 |
备注 |
|||
统筹基金支 付 |
个人 负担 |
统筹基金支付 |
个人 负担 |
|||
甲类医药费 |
85% |
15% |
90% |
10% |
|
|
乙类医药费 |
75% |
25% |
80% |
20% |
包括血液制品 |
|
丙类医药费 |
﹤5000元 |
65% |
35% |
70% |
30% |
|
≧5000元 |
50% |
50% |
55% |
45% |
包括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体内置换材料)、单项医疗服务项目 |
{C}十五、{C}{C}转院转诊报销比例。符合转诊转院规定条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到北部湾经济区外、自治区内,或转到自治区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十六、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十七、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十八、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大额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一致。当年参保人员因病治疗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十九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二次报销。二次报销范围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经医保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自费部分按50%计算),报销起付线为6000元,报销比例为60%(未经备案的异地就医为4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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