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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08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防止重复检查过度检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桂卫医发202310号)、《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我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清单公布如下

一、医学影像项目

1)普通放射检查(3项共13个部位

胸部正侧位、脊柱(颈椎正侧位、腰椎正侧位)、四肢及关节(膝关节正侧位、股骨正侧位、胫腓骨正侧位、腕关节正侧位、手正斜位、肱骨正侧位、尺桡骨正侧位、肘关节正侧位、髋关节正侧位、踝关节正侧位)

2)CT检查(15项共20个部位

头颅平扫、胸部平扫、颈椎平扫、腰椎平扫、胸椎平扫、胸部平扫+增强、胸部CTPA、胸腹主动脉CTA、副鼻窦平扫、下肢动脉CTA、冠脉CTA、四肢CT平扫+三维重建+多平面重建(肩关节/胸锁关节及锁骨、肘关节/上肢长骨、腕关节及手、髋关节及股骨、膝关节及胫腓骨、踝关节及足)、左房及肺静脉CTV、上腹部平扫+动态增强、中腹部平扫+增强

3)MRI检查(19项)

颅脑平扫、颅脑平扫+增强扫描、颅脑MRA、颅脑MRV、内耳水成像、垂体平扫+动态增强、颈部平扫、颈部增强、颈部MRA、上腹部平扫+增强、下腹部平扫+动态增强、颈椎平扫、腰椎平扫、骶尾椎平扫、胸椎平扫、踝关节和跟腱平扫、膝关节平扫、双侧髋关节平扫、乳腺平扫+动态增强

二、医学检验项目

1)临床血液学:红细胞计数(RBC)、白细胞计数(WBC)、血小板计数(PLT)、血红蛋白量(Hgb)、血细胞比积(HCT)、红细胞平均体积(MCV)、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凝血酶原时间(PT)、纤维蛋白原(Fg/FIB);

2)临床体液学:PH、比重(SG)、蛋白质(PRO)、葡萄糖(GLU)、酮体(KET)、胆红素(BIL)、尿胆原(URO)、亚硝酸盐(NIT)、白细胞酯酶(LEU)潜血(或)红细胞(BLD);

3)临床化学: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乳酸脱氢酶(LDH)、碱性磷酸酶(ALP)、γ-谷氨酰转肽酶(GGT)、肌酸激酶(CK)、α-羟丁酸脱氢酶(a-HBDH)、淀粉酶(AMS)、总蛋白(TP)、白蛋白(ALB)、尿酸(UA)、尿素(Urea)、葡萄糖(Glu)、糖化血红蛋白A1c(HbA1c)、甘油三酯(TG)、总胆固醇(TC)、钾(K)、钠(Na)、氯(Cl)、钙(Ca)、磷(P)、铁(Fe)、促甲状腺激素(TSH)、游离三碘甲状原氨酸(FT3)、游离甲状腺素(FT4)、三碘甲状原氨酸(T3)、甲状腺素(T4)、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β-HCG);

4)临床免疫学:补体3(C3)、补体4(C4)、免疫球蛋白G(IgG)(血清)、免疫球蛋白M(IgM)(血清)、免疫球蛋白A(IgA)(血清)、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抗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HBsAb)、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HBeAg)、抗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HBeAb)、抗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HBcAb)、抗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梅毒特异性抗体、癌胚抗原(CEA)、甲胎蛋白(AFP)、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tPSA)、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fPSA);

5)临床微生物学:细菌培养+鉴定、药敏试验;

6)红细胞血型:ABO血型、RhD血型(RhD抗原)

7)分子诊断: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ORFlab)、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N基因)。

三、互认结果标识

钦州市卫健委文件要求对我院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逐个进行*”符号标识,然后在备注说明“*”符号为钦州HR

四、互认原则

(一)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

(二)要深化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优化就医流程,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医改成效。

(三)遵循规律,确保医疗质量。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规范操作,强化医患沟通。经治医师对互认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等;对住院患者的检查检验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的检查检验结果,应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并将复查依据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五)出现以下情况,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病情处于急诊、急救、重型、危重型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病退、劳动仲裁等鉴定的;

6.国家规定需要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查检验项目;

7.诊治医师认为有必要进行再次检查的;

8.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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