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开展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8-02-11本文来源: 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阅读次数:
各科室: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解决领导干部承包经营农村土地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厅函﹝2017﹞7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钦办通〔2017〕171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我院开展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对象和范围
(一)清理工作对象
在职院领导班子成员。
(二)清理范围
至本通知下发之日,上述清理工作对象仍存在以本人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行为,都必须清理。
承包经营是指:本人、借用他人名义或者以参股的方式承包(含租赁,下同)经营农村土地的行为。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林业的土地。
下列情况不在清理范围之内:
1.清理工作对象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用于科学研究、公益事业及类似项目的(以当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或下达项目计划文件为依据)。
2.清理工作对象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区划为生态公益林,不以采伐利用木材为主要经营目的(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3.清理工作对象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以扶贫为目的,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联合开发经营、收益主要归贫困户所有的(以贫困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4.清理工作对象按国家规定由本人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可不列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依据和目标
(一)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适应形势、从严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分类处理的办法,妥善解决全院领导班子成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
(二)清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清理目标
用一年左右时间,对在职院领导班子成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勤政为民。
三、清理步骤和时间安排
在职院领导班子成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采取统一部署、先调查摸底、后开展清理,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分5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月20日前完成)
医院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在2018年1月20日前召开院党委会,下发清理通知,明确责任,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自行报告阶段(2018年1月25日前完成)
领导小组将于2018年1月25日前组织全院在职领导班子成员如实填写《在职领导班子成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报告表》(附件1),未参与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人员要提交《在职领导班子成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零报告》(附件2),由党办统一收集并做好汇总。同时,报告情况要在医院公告栏进行公示,在门诊二楼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0777-2872066,接受群众监督。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8月1日完成)
领导小组将于2018年8月1日前组织清理工作对象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清理工作对象与发包人协商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将承包的农村土地予以清退;或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协商解除合作经营关系,终止经营活动。采取转让承包经营权或者股份形式清退的,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合作股份转让给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能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强行转让;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应付的承包金及其他费用,损害群众利益。
清理工作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后,要向党办报告,出示清理退出证明、合同、协议等相关手续材料。个别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2018年8月底前办理完清退手续的,清理工作对象要于2018年7月前向党办提交具体清退计划及清退承诺,经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8月。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自查自纠情况要在医院公示栏进行公示。
(四)组织核查阶段(2018年9月10日前完成)
党办将于2018年9月10日前组织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科室开展核查核实。自查自纠结束后,对本院清理对象报告表和自查自纠情况以及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全面核实,对不按规定报告和清退,以及弄虚作假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五)总结巩固阶段(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
清理工作结束后,党办将于2018年11月15日前,全面汇总本院情况,并撰写清理工作总结。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院成立以党委书记廖振南同志为组长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办,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清理工作,适时组织小组成员研究清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高思想认识。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院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把清理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畏难情绪,确保清理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取得实效。
(三)做好思想工作。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要深入细致做好清理工作对象的思想工作,化解消极、抵触情绪,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建立长效机制。人力资源部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全院在职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集中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要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报告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今后因工作和岗位变动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清理工作对象的人员,也要按要求进行清理并报告。
附件:1.在职领导班子成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报告表
2.在职领导班子成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零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解决领导干部承包经营农村土地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厅函﹝2017﹞7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钦办通〔2017〕171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我院开展领导人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对象和范围
(一)清理工作对象
在职院领导班子成员。
(二)清理范围
至本通知下发之日,上述清理工作对象仍存在以本人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行为,都必须清理。
承包经营是指:本人、借用他人名义或者以参股的方式承包(含租赁,下同)经营农村土地的行为。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林业的土地。
下列情况不在清理范围之内:
1.清理工作对象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用于科学研究、公益事业及类似项目的(以当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或下达项目计划文件为依据)。
2.清理工作对象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区划为生态公益林,不以采伐利用木材为主要经营目的(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3.清理工作对象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以扶贫为目的,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联合开发经营、收益主要归贫困户所有的(以贫困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4.清理工作对象按国家规定由本人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可不列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依据和目标
(一)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适应形势、从严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分类处理的办法,妥善解决全院领导班子成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
(二)清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清理目标
用一年左右时间,对在职院领导班子成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勤政为民。
三、清理步骤和时间安排
在职院领导班子成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采取统一部署、先调查摸底、后开展清理,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分5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月20日前完成)
医院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在2018年1月20日前召开院党委会,下发清理通知,明确责任,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自行报告阶段(2018年1月25日前完成)
领导小组将于2018年1月25日前组织全院在职领导班子成员如实填写《在职领导班子成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报告表》(附件1),未参与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人员要提交《在职领导班子成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零报告》(附件2),由党办统一收集并做好汇总。同时,报告情况要在医院公告栏进行公示,在门诊二楼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0777-2872066,接受群众监督。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8月1日完成)
领导小组将于2018年8月1日前组织清理工作对象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清理工作对象与发包人协商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将承包的农村土地予以清退;或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协商解除合作经营关系,终止经营活动。采取转让承包经营权或者股份形式清退的,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合作股份转让给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能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强行转让;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应付的承包金及其他费用,损害群众利益。
清理工作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后,要向党办报告,出示清理退出证明、合同、协议等相关手续材料。个别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2018年8月底前办理完清退手续的,清理工作对象要于2018年7月前向党办提交具体清退计划及清退承诺,经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8月。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自查自纠情况要在医院公示栏进行公示。
(四)组织核查阶段(2018年9月10日前完成)
党办将于2018年9月10日前组织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科室开展核查核实。自查自纠结束后,对本院清理对象报告表和自查自纠情况以及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全面核实,对不按规定报告和清退,以及弄虚作假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五)总结巩固阶段(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
清理工作结束后,党办将于2018年11月15日前,全面汇总本院情况,并撰写清理工作总结。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院成立以党委书记廖振南同志为组长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办,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清理工作,适时组织小组成员研究清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高思想认识。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院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把清理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畏难情绪,确保清理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取得实效。
(三)做好思想工作。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要深入细致做好清理工作对象的思想工作,化解消极、抵触情绪,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建立长效机制。人力资源部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全院在职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集中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要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报告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今后因工作和岗位变动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清理工作对象的人员,也要按要求进行清理并报告。
附件:1.在职领导班子成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情况报告表
2.在职领导班子成员承包经营农村土地问题专项清理零报告
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018年1月18日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