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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019-10-14本文来源: 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阅读次数:

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院向社会遴选从事委托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欢迎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持公司资质、办公环境照片2-3张送至医院监察室。
 
     根据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要求,代理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办公条件及设施;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8〕9号)的相关要求实行名录登记。
 
   接收截止时间:2019年10月19日,逾期不再接收。
   联系地址: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监察室
   联系人:班立勇 黄淑静   联系电话:0777-2872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