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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一封信

2020-04-13本文来源: 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阅读次数:

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

医疗保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治病救命钱”,自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以来,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群众积极响应,定点医药机构诚信履行服务协议、自觉规范诊疗行为,参保人员树立主人翁意识、珍惜医保权益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打赢基金监管这场持久“战役”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我市打击欺诈骗保的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在此,我们谨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当前,医保基金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挂床住院、虚构医药服务、利用社保卡套取现金等欺诈骗保行为时有发生,为构建源头治理,捍卫基金安全,维护好参保人权益,我们谨向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和广大参保人告知如下内容,并请自觉遵守:

一、住院“十严禁”

(一)严禁冒用他人之名住院,入院后24小时内必须进行医保住院登记;

(二)严禁住院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医院或外宿;

(三)严禁同一疾病在14天内重复住院;

(四)严禁将个人自费费用及他人医疗费用纳入医保进行结算;

(五)严禁降低住院诊断标准收治病人(轻症住院),不得诱导欺骗病人住院、手术或大额检查;

(六)严禁住院期间串换检查、药品、中医药耗材、手术等诊疗项目骗取医保资金;

(七)严禁伪造、变造、涂改病历处方、报销凭证、账目、医疗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医保资金;

(八)严禁超量带药、列开检查、化验、治疗等诊疗项目出院;

(九)严禁将其他医院、药店、检验、体检等机构发生的费用一并纳入结算;

(十)严禁小病大治,不得无故拖延或推诿参保人的治疗,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和上下转诊制度。

二、购药“五禁止”

(一)禁止盗刷社保卡,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倒卖医保药品;

(二)禁止使用社保卡购买生活用品、化妆品等非医保药品;

(三)禁止使用社保卡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

(四)禁止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

(五)禁止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

“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没有旁观者!让我们自觉遵守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任何形式的欺诈骗保行为,共同努力维护好医保基金安全,让医保基金真正用到需要治病救命的参保人身上,让自觉依规守法者充分发展,让违规违法者寸步难行!

禁止一切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行为。如有违反行为,医保一律拒绝报销。维护合法权益,你我共同监督!举报电话:0777-2851679

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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